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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及买卖双方的义务
来源:华贸通             更新时间:2014-04-22 15:08:32

       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主要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 

  (1)FOB术语 

  FOB术语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①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 

  (2)CIF术语 

  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①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使用CIF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 

  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 CIF条件是典型的交货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注意这一点。 

  (3)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3)CFR术语 

  是COST AND FREIG(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 

  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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