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今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再次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上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有两个环节,分别是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环节和预缴申报环节。
办理程序和优惠填报规定: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环节,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A、《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B、《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按照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
例:某企业2011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了税收优惠备案,则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写金额3000元(计算方法:20000×(25%-10%))。
预缴申报环节,如果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该项优惠。到年终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预缴时,企业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与法定税率差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例:某企业2011年汇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所得税不超过6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在2012年预缴时第三季度时累计“利润总额”为4万元,则第三季度申报时在申报表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栏填入金额6000元(计算过程:4000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