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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介入追账,快速赔付保户
来源:华贸通             更新时间:2014-05-15 09:41:12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国内A公司向B公司出运两票货物,合同金额1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T/T90天。 2002年底,第一票货物的货款已逾期近一个月,B公司仍未付款。A公司一方面加紧向B公司催讨货款,另一方面及时向中国信保书面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
收到A公司上报的《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虽然风险事件尚未发生(国际通行界定的拖欠风险为买方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但中国信保考虑到B公司拖欠时间并不长,追偿时机比较有利,立即发函建议保户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调查追讨。然而,保户当时坚持自行追讨,理由有三:1、虽然该买家以前有过拖欠行为,最终都能较快还款;2、顾虑追账机构的介入会影响买卖双方以后的合作;3、买家已口头答应分期还款,并承诺将公司的厂房和仓库抵押给银行,以筹资归还欠款。
       在充分尊重保户意见的前提下,中国信保一方面同意暂由保户自行追讨,另一方面紧密跟踪保户的追讨情况,同时对保户提出两点建议:1、买家曾口头承诺还款,应趁热打铁令其出具书面还款协议;2、第二票货物如买家还未收货,应力争控制货权,以减少损失。
       2003年1月中旬,通过跟踪保户自追情况,中国信保了解到,经保户努力,买家已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但迟迟未按日程表付出货款,并且买家的财务状况开始恶化,甚至有破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保再次向保户解释由专业追偿机构及早介入的必要性,并建议其委托中国信保追讨。 2003年1月23日,保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提供了相关的贸易单证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海外追讨结果及案件处理情况
       通过对此案的调查,中国信保发现买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债累累。买家抵押房产以筹资还款的承诺只不过是缓兵之计,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这些房产早已抵押给银行。最初买家对中国信保的追讨采取回避态度,追偿工作一时很难展开。不久,海外追偿机构通知中国信保,债务人公司进入了销售旺季,资金紧张情况可能会有所缓解。中国信保立即指示追偿机构抓住时机,催收货款。经过努力,追偿机构终于在2003年2月底联络到买家,由于保户事先已接受中国信保的建议与买家签定了书面还款协议,面对自己签署的文件,债务人无从狡辩。趁债务人公司产品销售旺季,海外追偿机构在中国信保的指示下,严密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目前执行情况良好,已归还部分欠款。
       在进行海外追讨的同时,2003年3月2日,中国信保收到保户提出的《索赔申请书》及包括保险合同文件、贸易单证、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文件、双方往来函电、与买家签署的还款协议、已收汇证明等全套索赔单证。经审核,该案单证齐全、案情清晰,被保险人已履行其应尽义务,损失属于中国信保承保责任,2003 年3月5日,中国信保向保户A公司发出了赔付通知。
       本案启示
       在中国信保对外展业或处理索赔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出险后,保险公司何时能够赔付?”中国信保对各种情况下的赔偿等待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承诺在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但保险人尽快赔付是以被保险人履行保单规定义务为前提条件的。

      本案从接到可损到赔付完毕,历时不过三个月,时间表如下:
       2002年12月27日收到《可能损失通知书》。
       2003年1月23日保户委托中国信保追讨并提供相关贸易单证。
       2003年3月2日收到《索赔申请书》及全套提赔单证。
       2003年3月5日中国信保按保单规定对保户A公司予以赔付。
       由于保户的积极配合,使中国信保及时介入海外追讨,查明了案情,在被保险人提赔后,在最短的时间予以赔付。该保户在本案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广大被保险人借鉴。
  1. 风险意识强,报损及时;
  2. 果断委托中国信保追讨;
  3. 提交的单证合规、齐全、准确、清楚。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保险人尽早介入海外追讨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并做出赔付决定。在单证齐全、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如果经海外调查证明损失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中国信保会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赔付。高效率的理赔工作需要被保险人的积极配合,希望本案A公司的做法能给广大被保险人一些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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