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来源:华贸通             更新时间:2015-01-06 09:46:39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原文详情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t20141231_1175119.htm

 

江苏华贸通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4-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37994号
苏州百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