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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来源:华贸通             更新时间:2015-02-03 09:57:1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30 【生效日期】2015-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2.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30日

原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31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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