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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课堂】托收的风险,早知道早防范!
来源:华贸通             更新时间:2015-09-16 14:33:57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这也就给出口商的收汇造成了更大的风险。采取适当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措施对出口商保障自身财产不受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 交易前必须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交道的客户也应保持警觉。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调查途径克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

     

  • 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有的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部分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此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法保证。

     

  • 必须了解进口国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相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到没收、罚款或销毁。对一些把远期D/P均作D/A处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应事先有了解,以防止风险。

     

  • 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谨慎选择代收行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商同意以D/P方式支付货款,但提出由自己选择代收行,这是出口商一定不能贸然答应。因为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很可能与其具有良好的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可能凭借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然后找借口拖延付款。这可能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 出口商应在合同中争取使用CIF术语成交
    在CIF术语下,出口商自办保险。其中出口信用险和卖方利益险,都会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得到降低,在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一定赔偿。

     

  • 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
    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规定了国外的“必要时代理”,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提货、存仓、办理保险,甚至寻找新的买主,这样会使出口商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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